阿联酋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《联邦企业所得税法》,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商业活动征收企业所得税(Corporate Tax,实务中常简称为JCT或CT)。这一税改标志着阿联酋正式告别“不征所得税”的时代,对所有在阿联酋有经营实体的跨境电商、贸易及海外仓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税务合规要求。
核心税率机制:年应税利润(净利润)不超过37.5万阿联酋迪拉姆(约10.2万美元)的部分,税率为0%;超过部分按9%的基准税率征收。此外,在特定自由贸易区注册并从事合格活动的企业,其合格收入可享受0%的企业所得税优惠,但需满足严格的实质性要求。
根据阿联酋企业所得税法,以下主体构成纳税义务人:
关键在于:跨境卖家如果在阿联酋设有固定基地、仓储中心、销售办公室,或派驻员工与客户签单执行合同,都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,从而需要就归属于该机构的利润缴纳税负。即使没有法人实体,也可能触发申报义务。
面对JCT新规,卖家不能坐以待毙,而应结合自身商业模式,在业务链条、定价政策及主体架构上提前布局。
很多跨境电商在阿联酋使用“境内公司 + 自由区贸易公司”的双重结构。例如,设立一家JAFZA自由贸易区公司,负责面向中东、欧洲或非洲的批发转售,将商品所在地与销售过程置于自由区管控之下,同时确保该自由区公司不直接向阿联酋本土客户销售(或仅通过境内公司进行),从而让利润享受0%税率。
关键合规点:自由区公司须满足“经济实质”要求——例如有真实办公场所、管理人员及决策活动在自由区内发生,且持有有效税务登记。如果被判定为“导管公司”,则优惠权将被反滥用条款击穿。
若卖家仅从事纯粹的离岸交易(货物不进入阿联酋,由境外直接发往第三国),且未在阿联酋建立任何固定场所,则不构成纳税常设机构。但一旦通过阿联酋本地仓库发货,或派驻员工进行营销洽谈,就可能触发常设机构认定。建议:
从2023年12月起,阿联酋正式实施转让定价规则。关联企业(包括总部与自由区子公司、集中采购平台等)之间的货物、服务及资金安排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。跨境卖家如将阿联酋作为区域性总部,向各国关联公司分摊费用(如管理费用、研发成本),必须保留可比价格分析作支撑。且当年收入超过2,000万迪拉姆(约545万美元)的纳税人,还须准备主文档与本地文档以应对税务机关检查。
合规建议:及时更新集团内定价协议,做到每项交易都有合理的功能、风险与价值分析记录,防止被税额调整。
阿联酋已与中国、印度、英国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税收协定,股息、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率通常大幅降低。若中国跨境卖家所注册的阿联酋公司向境内母公司进行利润分红,按照中阿税收协定,阿联酋对股息的预提税税率可低至0%(具体需符合受益所有人等条件)。这为跨境利润汇回提供了明确的规划通道——让利润分配发生在合规的低税区。
一家深圳电子配件公司主营亚马逊中东站,此前通过阿联酋本土公司B2B分销。JCT实施前,利润在阿联酋全额参与销售。税改后,其财务顾问建议:
实施后,该集团整体实际税负率由约9%大幅降至约2%,并同时满足了真实的商业流程和文件要求。
阿联酋联邦税务局(FTA)正加速推进税务数字化:电子发票(类似金税四期)已在中期战略中,企业从注册到申报有望全线上化。未来三年,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和自由区实质性审查将越来越严。卖家需要摒弃“零税天堂”的陈旧观念,将合规安排嵌入日常经营中,提前评估自身商业模式与阿联酋JCT规则的契合点,必要时由专业税务顾问(如“耀天下”跨境合规专家)进行一对一健康检查,以合理的成本撬动最大化的税收安全。